(2015)邮民初字第0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戴春凤与梁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春凤,梁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民初字第01025号原告戴春凤。委托代理人李刚,高邮市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原。本院在审理戴春凤诉梁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春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保全费25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戴春凤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代理审判员 叶晓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思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