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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民初字第0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戴春凤与梁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春凤,梁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民初字第01025号原告戴春凤。委托代理人李刚,高邮市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原。本院在审理戴春凤诉梁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春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保全费25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戴春凤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代理审判员  叶晓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思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