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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虹与曾峋渊民间借贷纠纷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虹,曾峋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保字第00059号申请人:张虹,女,生于1975年,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彭超,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申请人:曾峋渊,男,生于1974年,住重庆市黔江区。申请人张虹对被申请人曾峋渊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曾峋渊的位于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河滨东路北段948号的房产(房地产权证:3**房地证20**字第01***号)予以查封。担保人黄毅、李俊英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黔江区城东办事处官坝路武陵山家居市场*栋总层数4房号A3-10至18的房产(房地产权证:3**房地证20**字第02***号)为申请财产保全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曾峋渊位于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河滨东路北段948号的房产(房地产权证:3**房地证20**字第01***号)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黄毅、李俊英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黔江区城东办事处官坝路武陵山家居市场*栋总层数4房号A3-10至18的房产(房地产权证:3**房地证20**字第02***号)予以查封。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向本院交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田鹏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秦世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