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黄国家与被上诉人井忠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国家,井忠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3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黄国家,男,1970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井忠丽,女,1964年11月1日生,汉族。上诉人黄国家因与被上诉人井忠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平桥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国家、被上诉人井忠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遗漏了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桥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4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买戈良审 判 员 门长庚代理审判员 任明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熊莉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