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初字第2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孟刚与王兵、庄元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刚,王兵,庄元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2909号原告孟刚,居民。被告王兵,居民。被告庄元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刚诉被告王兵、庄元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刚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兵、庄元娥所有的位于蒙阴县城蒙阴东岭鸡店的房屋及院落一处(土地使用证号:蒙集用2009第015号,房产证号:蒙房字××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孟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兵、庄元娥所有的位于蒙阴县城蒙阴东岭鸡店的房屋及院落一处(土地使用证号:蒙集用2009第015号,房产证号:蒙房字××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尊文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人民陪审员 公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包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