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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丁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662号原告丁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李德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山月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