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丁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662号原告丁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李德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山月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