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24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马翠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翠凤,李丽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2476-1号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增强,职务董事长。被告马翠凤。被告李丽君。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翠凤、刘明锋、李丽君、焦元义、田智频、韩光胜、高海东、马志义、杜媛、郭靖、高香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马翠凤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配股及分红予以冻结;对被告李丽君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配股及分红予以冻结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马翠凤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配股及分红予以冻结;二、对被告李丽君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配股及分红予以冻结;三、冻结期限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该股金账户在冻结期间,不得办理变更股东、转让股权等手续,不得设定权利义务负担等行为,不得给予分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可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