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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小艳与谢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0690号原告:张小艳,女,1969年6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谢顶,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张小艳诉被告谢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小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顶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小艳诉称:2013年12月3日,被告谢顶以做生意需资金为由向我借款1万元,约定使用期限15天,逾期违约金每日3%,并写有借条一份。此款我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借口迟迟不予返还。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令被告谢顶返还原告张小艳借款1万元、支付违约金3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张小艳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1、居民身份证,证明原告张小艳的身份;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谢顶以做生意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张小艳借款1万元的事实;3、户籍信息一份,证明被告谢顶的身份。被告谢顶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合议庭对原告张小艳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张小艳所举证据1、2、3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3年12月3日,谢顶以做生意需资金为由向张小艳借款1万元,并出具“今借到张小艳人民币现金壹万元整(10000元)、使用期限15天、即在2013年12月3日至2013年12月18日止、本息一次性全部还清,如逾期自愿承付借款总额每日的违约金3分、借款人:谢顶、电话139××××3816”的借条一份。到期后谢顶未返还此款,后张小艳即提起了民事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谢顶向原告张小艳借款1万元的事实清楚,有原告张小艳提交的借条在卷佐证,被告谢顶应予返还。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原告张小艳诉请被告谢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不违反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张小艳借款1万元、支付违约金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谢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剑附本案有关法律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4页第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