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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刘学进与刘维德、刘春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107号原告刘学进,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刘维德,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刘春言,女,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进与被告刘维德、刘春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学进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许军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宋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