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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2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姜再山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再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392号罪犯姜再山,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2日作出(2009)鲅刑初字第0019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姜再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8月28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2年4月19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9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不变;2013年11月5日经本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27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6年8月2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5年7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姜再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兑现表扬2次。获2012、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各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姜再山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姜再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再山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