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芝执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仇祝民与王美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芝执字第754号申请执行人仇祝民,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王美丽,无固定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1)芝民重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将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大兴街17-30号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仇祝民名下。现被执行人以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存在错误为由申请再审,为保证本案判决顺利执行,避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申请执行人仇祝民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大兴街17-30号、烟房权证芝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建筑面积41.85平方米的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迟晓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仵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