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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三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高黑珠与被告郭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黑珠,郭红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三初字第382号原告高黑珠,男,汉族。被告郭红丽,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黑珠诉被告郭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黑珠撤回对被告郭红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高黑珠承担。审 判 长  刘 悦审 判 员  伊乐林人民陪审员  高铁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