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谷忠云、谷一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谷忠云,谷一仁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653号原告: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爱华。被告:谷忠云。被告:谷一仁。本院在审理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谷忠云、谷一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的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文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应雪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