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诉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有根与铜陵市泛美服饰有限公司、杜金平加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有根,铜陵市泛美服饰有限公司,杜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诉保字第00042号申请人:张有根,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东至县。被申请人:铜陵市泛美服饰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杜金平,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杜金平,个体户。申请人张有根与被申请人铜陵市泛美服饰有限公司、杜金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有根因被申请人铜陵市泛美服饰有限公司、杜金平欠其服装加工费,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铜陵市泛美服饰有限公司、杜金平80000元的存款或财产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申请人已提供皖R×××××号牌的普通客车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铜陵市泛美服饰有限公司、杜金平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扣押张有根的皖R×××××号牌的普通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金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洪照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