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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05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西安腾兴物资有限公司与榆林市程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腾兴物资有限公司,榆林市程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558-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腾兴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22号铁路钢材市场2-2-3。被执行人榆林市程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西沙航宇路东幸福小区1单元301室。担保人程怀军,男。担保人李艳花,女。西安腾兴物资有限公司与榆林市程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028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榆林市程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西安腾兴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榆林市程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61340元,违约金415640元(计算至2014年11月5日),违约金160209元(暂计至2015年5月10日),诉讼费18423元,共计1455612元;承担执行费16956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担保人程怀军、李艳花自愿用两人共有的房产向西安腾兴物资有限公司提供执行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程怀军、李艳花共有的房产一套。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榆林市程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1472568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安坤审 判 员  王 虹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田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