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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港民初字第0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于小莉与如皋市宇旭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小莉,如皋市宇旭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港民初字第0743号原告于小莉。被告如皋市宇旭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济山。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小莉与被告如皋市宇旭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小莉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小莉申请撤诉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小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小莉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会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黄雪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