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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4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泉州石全石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广东星艺装饰集团福建装饰有限公司、广东星艺装饰集团福建装饰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张绪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石全石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广东星艺装饰集团福建装饰有限公司,广东星艺装饰集团福建装饰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张绪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4059号原告泉州石全石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法定代表人陈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岳军,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福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刘小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福建装饰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负责人王凌,该公司经理。被告张绪生,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武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石全石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福建装饰有限公司、广东星艺装饰集团福建装饰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张绪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石全石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泉州石全石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石全石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32元,减半收取1116元,由原告泉州石全石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超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枫附注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