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8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马书志与崔建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书志,崔建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89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书志,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建民,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上诉人马书志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3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书志于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申请撤回上诉,同意按原判决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书志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书志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31元,由崔建民负担285元(已交纳),由马书志负担246元(于本裁定送达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93.5元,由马书志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屠 育审 判 员 史佳伟代理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