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执字第1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陈飘颜与吴丽英、黄小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飘颜,吴丽英,黄小春,黄立功,黄廉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192-4号申请执行人陈飘颜。被执行人吴丽英。被执行人黄小春。被执行人黄立功。被执行人黄廉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242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黄小春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39号13栋2单元2层4号房(邕房权证字第××号),拍卖于2015年7月8日成交,买受人为陈飘颜(身份证号码:××。另,根据本院(2015)青执字第119号执行裁定书,从拍卖款中支付给房屋抵押权人李奕英265358元,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注销李奕英在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39号13栋2单元2层4号房《邕房他证字第2123**号》的他项权证;二、注销被执行人黄小春名下共有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39号13栋2单元2层4号房(邕房权证字第××号)现所有权,将该房的所有权转移至买受人陈飘颜(身份证号码:××名下,并协助陈飘颜办理该房的所有权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