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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956号原告杨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殷西军、梁克荣(实习),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铁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