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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民一初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淑仁与范庆军、陈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仁,范庆军,陈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一初字第00382号原告张淑仁,男,1958年8月1日出生,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住桓仁满族自治县黑沟乡大川村二道岔26号。被告范庆军,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住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东关村。被告陈芳,女,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住桓仁满族自治县二棚甸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仁诉被告范庆军、陈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淑仁于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淑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二十五元(原告张淑仁预交),由原告张淑仁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姜 帆代理审判员 徐 楠人民陪审员 付方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