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广兴与王金国、冯西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兴,王金国,冯西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176号原告王广兴(曾用名王振兴),男,1989年9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8821989********,住济宁高新区王因镇东娄村。被告王金国。被告冯西凤。原告王广兴诉被告王金国、冯西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广兴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王广兴负担。审判员 谢振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作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