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潘维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潘维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7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被执行人:潘维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中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潘维义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储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潘维义银行存款48687.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文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