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开执字第3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张春长与贾忠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长,贾忠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开执字第324-1号申请执行人张春长,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执行人贾忠友,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中国联通秦皇岛分公司职工,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张春长与被执行人贾忠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做出(2014)秦开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春长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贾忠友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贾忠友立即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贾忠友银行存款111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孙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徐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