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唐军与李双红、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军,李双红,张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初字第421号原告唐军。被告李双红。被告张丽,系被告李双红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军与被告李双红、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军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仇瑞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淑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