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庄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唐军与李双红、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军,李双红,张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初字第421号原告唐军。被告李双红。被告张丽,系被告李双红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军与被告李双红、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军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仇瑞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淑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