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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铁民初字第00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郁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00635号原告郁某甲,农民。被告李某,农民。原告郁某甲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郁某甲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2006年相识后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郁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女郁某丙。××××年××月××日,双方在邳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发生吵闹。2012年被告有外遇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4年4月原告曾诉起诉离婚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再次起诉,要求判决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李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经别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郁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女郁某丙。××××年××月××日,双方在邳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被告李某因家庭琐事离家出走,无法联系。2014年4月17日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引起本案诉争。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结婚证、证明、(2014)邳铁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出生医学证明一份及庭审笔录予以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双方本应珍惜这段感情,相互沟通、相互理解,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不应因生活琐事争执而导致家庭分裂。但被告李某放弃家庭生活、长期外出不归,未尽到家庭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应准许离婚。原告自愿抚养婚生子女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享有探视婚生子女的权利,原告郁某甲应予以协助,具体探望方式及时间由双方协商。被告李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本次答辩和质证等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与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郁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婚生子郁某乙(xx年8月5日生),婚生女郁某丙(xx年12月26日生)均由原告郁某甲抚养,抚养费自理。案件受理240元,由原告郁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黄晓敏代理审审员张明星人民陪审员  姜怀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闫良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