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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民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成中安与吕祝军、蒋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中安,吕祝军,蒋芹,陈如东,吕祝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1232号原告成中安,居民。委托代理人郭霞普,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祝军,居民。被告蒋芹(系被告吕祝军的妻子),居民。被告陈如东,居民。被告吕祝红,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成中安与被告吕祝军、蒋芹、陈如东、吕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中安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中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中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依法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成中安负担。审判长  曹炜萍审判员  蔡福庆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歆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