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6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蔡治英与黄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治英,黄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6686号原告蔡治英,女,194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蔡治钦,女,195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系原告妹妹)被告黄坤,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治英与被告黄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治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治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治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蔡治英负担。审判员 张莉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黎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