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执字第2881号-2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黎燕萍计划生育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2881号-2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同济东路禅城区通济大院。法定代表人罗振。被执行人黎燕萍,女,汉族,1986年7月4日出生,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关于佛山市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黎燕萍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审查,并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佛城法行非诉审字第207号行政执行裁定书,裁定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黎燕萍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63898元及滞纳金128元合共64026元准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金融、房管、国土、工商、车辆等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黎燕萍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黎燕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28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建聪审判员 陈文戈审判员 钟松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关素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