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一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赵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1125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翟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私下和好,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高瑞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任子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