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周某与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506号原告周某,无固定职业。被告涂某(曾用名涂保庭)。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陈小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雷岑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