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2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闫俊峰与史彦伟、王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俊峰,史彦伟,王彦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2836号原告闫俊峰,男,1973年1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贾云杰,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彦伟,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被告王彦红,女,1975年3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邢冠军,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俊峰诉被告史彦伟、王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俊峰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红欣人民陪审员 杨 伟人民陪审员 闫有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鲁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