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宝法执字第13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郭伟彬与余小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执字第1399-1号申请执行人郭伟彬,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系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伟隆不锈钢销售店业主。被执行人余小勇,男,汉族,住址四川省达县。申请执行人郭伟彬与被执行人余小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小勇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57706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方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