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成宽与浙江浦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宽,浙江浦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317号原告刘成宽。委托代理人胡秋燕。被告浙江浦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树洪。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成宽与被告浙江浦能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刘成宽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成宽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有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思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