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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邗商初字第0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九州大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大地饲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九州大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大地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邗商初字第0726号原告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工业园牧羊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旭清,董事长。被告北京九州大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号2号楼1901室。法定代表人马红刚。被告驻马店大地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汝南县产业集聚区乐山路北段。法定代表人蔺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九州大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大地饲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已协商一致,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666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6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祁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