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广商初字第00119号-1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杨德芳、陈关军等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芳,陈关军,陈雪,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商初字第00119号-1原告杨德芳,女,1973年11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6251973********,汉族,住高邮市菱塘回族乡清真村杨东庄组**号。原告陈关军,男,1990年12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41990********,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陈雪,女,1993年3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41993********,汉族,住址同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明辉,高邮市新城法律服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宋本高,高邮市日新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昌中路543号。负责人黄广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海元,被告单位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芳、陈关军、陈雪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芳、陈关军、陈雪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 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