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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商初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与顾丽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顾丽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商初字第0049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17号。负责人陈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旭东,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军,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诉被告顾丽娟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卢跃明人民陪审员  杜伟菁人民陪审员  唐建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晋佳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