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一终字第00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牛俊友与安徽天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亳州市海才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俊友,安徽天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亳州市海才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5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牛俊友,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林,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天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王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亳州市海才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沈海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关海涛,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柳州市。法定代表人:童东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博,该公司员工。上诉人牛俊友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天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亳州市海才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一初字第01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牛俊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林、被上诉人亳州市海才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关海涛、被上诉人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博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安徽天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一初字第012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 震审 判 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