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执民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与郭晓金、李辉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郭晓金,李辉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住所地:湖州市。被执行人:郭晓金。被执行人:李辉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吴执民字第6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在淘宝网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李辉阶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月河小区14幢206室房产,2015年7月28日,买受人严旭霞(女,汉族,1961年12月7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飞英街道吉山新村304幢405室,公民身份号码:××)以总价人民币51.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付清价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李辉阶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月河小区14幢206室房产(含装修及设施)[权证号:010092504,湖土国用(2004)第1-6978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严旭霞(女,汉族,1961年12月7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飞英街道吉山新村304幢405室,公民身份号码:××)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严旭霞时起转移。二、买受人严旭霞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所需的费用由买受人严旭霞承担。如逾期未办理,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永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