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秀执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徽云剑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邢瑞庭、陈旭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秀执字第0032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云剑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法定代表人:胡培剑,总经理。被执行人:邢瑞庭,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陈旭娇,女,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宜秀民一初字第006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邢瑞庭、陈旭娇位于安庆市宜秀区206国道与安枞路交叉口钢材大市场二期B5栋19室、20室房产(证号:宜房字第50077261号、宜房字第500772**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文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日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