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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终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郭保刚、沈菊平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保刚,沈菊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9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保刚,男,1960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菊平,女,1958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渑池县。上诉人郭保刚与被上诉人沈菊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渑池人民法院(2015)渑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保刚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保刚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保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上诉人郭保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景志贤审 判 员  李 娟代理审判员  李 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郎玉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