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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长吉制衣有限公司,施泽广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新泰纺织布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长吉制衣有限公司,施泽广,深圳市龙岗区龙岗新泰纺织布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1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长吉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泽广。上诉人(原审被告):施泽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龙岗区龙岗新泰纺织布行。经营者:王青海。上诉人深圳市长吉制衣有限公司、施泽广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龙岗新泰纺织布行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74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深圳市龙岗区龙岗新泰纺织布行为与深圳市长吉制衣有限公司和施泽广买卖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作为原审被告深圳市长吉制衣有限公司为主债务人,原审被告之施泽广为担保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因此,本案应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因本案主合同为深圳市龙岗区龙岗新泰纺织布行与深圳市长吉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买卖合同关系纠纷的被告深圳市长吉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故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施泽广提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的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少 兵审 判 员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 欢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钟雯(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