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民三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师虹与张维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虹,张维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民三初字第138号原告师虹,女。委托代理人温建军(系原告丈夫),男。被告张维珍,男。委托代理人张琴(系被告女儿),女。委托代理人赵思敬,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师虹与被告张维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师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明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