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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喻少奇与石良秀,陈召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少奇,陈召全,石良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775号原告喻少奇,男,194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陈召全,男,195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石良秀,女,195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喻少奇与被告陈召全、石良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喻少奇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喻少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少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730元,由原告喻少奇负担。审判员  蒋祯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