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中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赵永辉与广东茂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辉,广东茂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茂名市高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中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赵永辉,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雍翠社区云南山私房*号,身份证号码:4305021964********。委托代理人刘志德、黄小喜,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东茂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原名茂名市高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沿江南路3号大院10号第3层,机构代码:72292697-2。法定代表人许建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茂名市高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现名广东茂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沙子坡云南山82号,机构代码:55490828-0。法定代表人汪明星,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赵永辉与被执行人广东茂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茂名市高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民一终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广东茂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茂名市高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未能按该判决履行义务,赵永辉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向赵永辉支付:1、案款8097998.99元(本金8028258.46元、利息69740.53元),并以本金8028258.4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2、垫付的诉讼费69500元。另被执行人应负担案件执行受理费67890元。两被执行人仍不能履行偿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东茂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原名茂名市高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064386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 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佳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