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郯民初字第3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尤士良与被告临沂天翔置业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士良,临沂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郯城县地方税务局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3235号原告尤士良被告临沂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一路与金二路交汇处西南角。法定代表人刘新,经理。被告郯城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郯城县郯中路32号。法定代表人聂奎亮,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尤士良与被告临沂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郯城县地方税务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尤士良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临沂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尤士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临沂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35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价值350万元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柯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