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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商终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阜兴投资有限公司、高晋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阜兴投资有限公司,高晋发,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志博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龙诺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朱艳芳,王玉涛,刁宝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商终字第36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阜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拂林路*号院*单元1503。法定代表人:高晋发,总经理。上诉人(一审被告):高晋发,北京阜兴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兴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春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正利,山东德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骆震,山东德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志博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东老村西北。法定代表人:朱艳芳,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龙诺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都国际商务大厦*座****室。法定代表人:王玉涛,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朱艳芳,山东志博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玉涛,山东龙诺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刁宝华。上诉人北京阜兴投资有限公司、高晋发与被上诉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志博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龙诺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朱艳芳、王玉涛、刁宝华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淄商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北京阜兴投资有限公司、高晋发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 明代理审判员  张晓宁代理审判员  马慧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邱海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