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青秀芳与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晴川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晴川机械施工有限公司,青秀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7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京汉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刘玉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桂炜,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禾,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晴川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原名武汉晴川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青石小区10-1栋1-2号。法定代表人:胡建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晨,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柳静静,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秀芳,无业。上诉人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晴川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青秀芳财产、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汉阳区���2014)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2014)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85元、武汉晴川机械施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70元,均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李文代理审判员 刘阳代理审判员 叶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