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方志军与洪陆森、洪跃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125号原告方志军。被告洪陆森。被告洪跃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志军诉被告洪陆森、洪跃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志军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洪陆森、洪跃明的撤诉申请,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万元。本院认为,原告方志军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志军撤回对被告洪陆森、洪跃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300元,应退275元),原告方志军自愿负担。审判员李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李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