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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亦世付诉万生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奕世付,万生治,万元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1261号原告奕世付,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委托代理人陈禄,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万生治,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万元娃,男,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奕世付诉被告万生治、万元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奕世付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奕世付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奕世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元,由原告奕世付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小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图娜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