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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钱映珍与慈溪市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247号原告:钱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黄姚军,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柏某某。委托代理人: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诉被告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对被告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91元,由原告钱某某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华蓓真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代理审判员  季久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迪玮 来自: